欢迎来到本网站,今天是:
发布时间:2015-05-21 本文来源: 本网
法 规 政 策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鼓励自学成才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二十一、二十二条规定: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经考试合格的,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。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,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,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。
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发布:国发【1988】15号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: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:非在职人员录用后,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;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,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,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。
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发布:川府发【1985】54号《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》九、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自学考试。在职人员报名和考试所需的时间,由单位给假,不扣工资、奖金,并在考试前给予复习准备时间。对不误工作,自学考试成绩优秀者,单位可给予奖励,以鼓励在工作岗位上自学成才。
国家领导人语录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历检验制度是成功的,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,建立这项制度不是权宜之计,要长期坚持下去。
--李鹏
实践证明,自学考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,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。
--李岚清
自学考试质量仅次于普通高等教育质量,是继续教育领域质量最高的教育形式。
--刘延东
地址
电话
公众微信
Copyright © 2019 www.gygjz.com All Right Reserved. 主办单位:广元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